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Hunan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缩写:HNECA)
第二条 协会性质:由湖南省境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管理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专家和学者以及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中充分发挥本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讨全省工程造价行业管理改革与发展理论、方针、政策;参与实施行业政策,行业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积极推广现代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活动中的应用。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认真倾听会员呼声,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
(二)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行业诚信机制,实施行业自律,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受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执业违规的投诉,对违规者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组织与国内外社团组织之间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组织开展造价咨询的理论研究和学术讲座,不断提高广大会员的专业理论和工作实务水平。
(四)组织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工程造价先进单位会员、优秀个人会员的推荐活动。
(五)积极联系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及相关课题研究,参与工程造价有关指标、标准的修订工作,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办好网站及公众号,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刊物,为行业发展提供资讯。
(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和批准,组织开展造价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承接政府购买的行业服务,向政府提供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提供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发展与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技术性服务;提供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管理服务。
(八)承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组织委托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和优先取得本会编写出版的书刊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不得少于会员总数1/3以上,实际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2/3,大会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第十九条(六)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量不得超过理事数量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职能部室及专委会,承办本协会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为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协会会员年会费标准:常务理事会会员单位3000元人民币;咨询企业及其他会员单位2000元人民币;个人会员年会费标准:在中介咨询机构执业的个人会员为1000元人民币,其他个人会员为200元人民币。
(二)捐赠及社会赞助;
(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补贴以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